前 言
随着我国原油进口依存度逐步提高,以及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高位运行,能源问题已经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国家产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如何利用好可再生的生物质资源进行生物柴油和生物基化学品的开发以替代日趋紧张的石油资源显得日益重要。200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已开始正式实施,胡锦涛总书记也在“2005年北京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上讲到: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权威的信息服务机构,十分关注以可再生的生物质资源进行能源和化工利用。为此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于2006年4月在上海召开了“2006年中国生物柴油与生物质资源化工利用研讨会”。研讨会期间,国内外从事生物质能源与化工开发利用的企业、研究单位以及相关政府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研讨了我国生物质能源与化工利用的相关问题,尤其是“生物柴油”作为一个行业的兴起而倍受关注,与会代表一致呼吁成立由政府管理部门、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及投资机构共同组成的一个可代表国内生物柴油行业的权威组织,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市场、政策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全力推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本次研讨会召开之前,草起了“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章程,提请与会代表讨论,并欢迎有意加入该组织的代表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待“章程(草案)”在11月30日的“行业协作组”成立大会上通过后,正式成为今后指导本行业组织健康发展的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以下简称“行业协作组”),英文名称:CHINA BIODIESE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BIA
第二条 性质
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是以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设备、仪表生产企业,有关科研、设计、贸易、大专院校等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非官方、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作组坚持搞好双向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制定本行业的有关标准、方针政策、法令提供服务;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协助提升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本协作组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宏观管理;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1 、针对本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及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3 、及时转达国家相关领导部门发布的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有关指示;
4 、跟踪国内外生物柴油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并利用期刊和网络等媒体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进展、市场分析及进出口数据、价格与供求等专业信息服务;
5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相关领域内的生产技术与市场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出国考察和展示展销等活动;
6 、组建具有权威性的专家服务机构,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偿的先进管理经验、生产技术、经济评估服务,并受会员单位委托进行信息咨询、文献检索、市场调研、项目论证等方面的服务;
7 、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网站,编辑出版协作组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类别
1 、协作组会员包括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法人会员;从事本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履行入会后手续后为自然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1 、从事或关注生物柴油或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贸易,并有加入协作组的意愿;
2 、拥护并遵守协作组章程;
3 、在本协作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加入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作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本协作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会员大会及协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对协作组的各项活动的建议权;
4 、免费获取协作组提供的各类行业信息、会员通讯或协作组期刊;
5 、通过协作组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6 、委托协作组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7 、优先享有协作组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8 、经授权享有“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会员”的冠名权;
9 、享有协作组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10 、参加协作组的会议、活动享受会员价格;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如会员享受第6、7项权利,协作组将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作组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协作组的有关决议,维护协会组的合法权益;
3、按时参加会员大会,积极参加协作组的相关活动;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5、按时、按规定,真实提供经济技术报表、学术论文、科研信息、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经验及相关资料;
6、履行协作组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1、 会员有权利退会;
2、 会员决定退出协作组时,应提前 1个月书面通知协作组秘书处,一旦接到秘书处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注销;
3、 会员如1年以上未缴纳会费或与协作组失去联系2年以上,经秘书处多次联系无效的,报请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协作组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前理事会应事先通知该会员,会员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协作组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 、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4 、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协作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会员大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则,允许会员指定代表进行投票。
三、会员大会的权力:
1 、审议并通过协作组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 、审议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讨论并决定协作组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5 、决定协作组的终止事项;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果理事长不能出席,应委托副理事长或一位其他理事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书面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会员大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 经3名以上理事提议,1/2以上理事同意,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四、 协作组秘书长、副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常务理事;
五、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聘请协作组专家、顾问;
9、 领导本协作组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决议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理事以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式生效。每个理事有一个投票权。 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协作组的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1、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1、3、5、6、7、8、9、10、11款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2、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人通过方可生效;
3、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本协作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7、 本协作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8、 如若理事长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副理事长应担任代理理事长,直至下一次理事会选举出新理事长。
第二十条 本协作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职责
1、 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监督有助于实现协作组宗旨,促进协作组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4、 代表协作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6、 对外代表本协作组并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2、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3、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协作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1 、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作组的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协作组所有会议的筹备工作;
3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4 、负责办理会员的入会、退会手续,及会员、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5 、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 、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8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9、 协助理事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为协作组常设组织,其职责是:
1 、专家委员会由生物柴油及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知名企业家等组成;
2 、专家委员会视协作组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就与协作组及行业发展相关的重要事务提出咨询和建议;
3 、专家委员会成员没有固定报酬,但其受协作组委托从事与协作组有关的事务时除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协作组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在协作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捐赠;
4 、政府资助;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
协作组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协作组的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
本协作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程序
1、 对本协作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 本协作组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作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协作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协作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协作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协作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作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作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生效
1、 本章程自 2006 年11 月30日召开的协作组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